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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服务造成损害应获赔偿

2000-12-05 来源:生活时报 通讯员 张大立 我有话说

案情:王大妈今年已经70多岁,因患有脑瘤平时动作不便,生活不能自理,家里子女因工作忙,无法天天守在身边,就出钱将其送到养老院特护病房,双方约定王大妈由养老院负责照顾,每月子女交1400元费用。一个月后,王大妈躺在床上想上厕所,但多次叫看护人员没有回应,情急之下,王大妈只好自己强撑着起床去上厕所。由于年老体衰,厕所地上又有水,王大妈摔倒在厕所里,造成软组织挫伤,卧床不起。经医院治疗花去了不少医疗费。子女为了照顾母亲,只好请假来护理,单位又扣了工资和奖金。子女们找到养老院,要求对医疗费等给予赔偿。养老院以老人是自己摔的为由拒绝赔偿。

解析:王大妈来养老院安度晚年,每月向养老院支付1400元养老费用,就应视为其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成立。养老院应保证王大妈在养老院期间的人身不受到伤害及提供护理服务,而王大妈在上厕所叫不到护理人员的情况下,不得已自己上厕所造成身体损害,应为养老院护理人员未尽到护理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养老院应当赔偿王大妈因摔伤造成的医疗费、看护费及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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